
朗读
关于印发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工业)
认定分值分配及计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新政办发[2008]10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特制定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工业)认定分值分配及计分办法。
一、基本分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基本分50分,前3年平均增长率达到全县规模企业前3年平均增长率的得基本分,每增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15分;
2、利税总额增长率:基本分20分,前3年平均增长率达到全县规模企业前3年平均增长率的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0.5分,最高加5分;
3、投资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基本分30分,前3年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平均为10%的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0.5分,最高加10分。
一、附加分
1、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每只0.5分、国家级2分;
2、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0.5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分;
3、被认定为市级名牌或著名商标每只0.5分、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每只1分、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每只2分;
4、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0.5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分;
5、列入省级以上专项每项1分;
6、被县列入重大工业项目并落实土地企业加5分。
附加分计分办法: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加分,无有效期的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加分。
三、附则
1、基本分中涉及的所有数据以统计局为准。
2、附加分的依据:上级有文件的,以文件为准;上级没有文件的,以证书并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为准。
新昌县经济贸易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