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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镇乡财政体制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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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镇乡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镇乡财政收支平衡,决定自2005年起执行新的镇乡财政体制。

一、收入范围。镇乡财政收入包括镇乡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向地税部门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及地方税收补罚款和滞纳金收入。

专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收入范围均不包括县级各部门的直属企业、校办企业、银行、供销社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转制企业的税收按原财政体制不变。

二、收入基数。2005年收入基数以2003年和2004年实际收入平均数为基数,2006年和2007年的收入基数以2005年收入基数环比增长10%后为基数。

儒岙镇以2004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一定三年。

三、镇乡超收分成比例的确定。镇乡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镇乡得30%(其中儒岙镇得80%),县得70%。城关镇超收分成不超过全县镇乡平均增长比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关镇返还10%,其余镇乡返还70%。

四、支出基数。

1.镇乡教育事业费由县主管部门管理、卫生事业费由县主管部门代管。

2.计划生育、文化、林业、农机、农业(包括农经员)等事业人员经费,以编制内实有正式干部人数为依据,由县财政局核定。县聘辅导员按县府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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