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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昌县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三月四日   

 

新昌县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和《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为工业企业引进的外来科技人才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新委〔20036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造人才公寓,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工业企业(包括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成立县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的建设销售和管理,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的销售管理政策,协调、检查和监督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第六条    人才公寓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开发建设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销售价格

第八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2503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人才公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人才公寓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确定,以保本为原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每期确定一次,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购买人才公寓建筑面积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计算房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房价。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四章  购房对象条件及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购房对象

在我县工业企业和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由企业引进的外地籍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和特殊人才,且本人或配偶在新昌县城规划区无个人房产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2平方米;硕士、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本地籍人才,且本人或配偶在新昌城区无个人房产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2平方米,可参照执行。

具体分配对象由领导小组根据可供房源和人才资源状况在每次分配前确定。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须在本县,为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外地籍引进人才须是出生和生长在外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和特殊人才,学历和职称以第一学历和引进时的职称为依据。在新昌工作期间,学历或职称已升级的人员,可参照本地籍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执行。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销售实行优先制:

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外地籍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博士、硕士、副高职称及以上)优先;为企业作出贡献较大的人才优先;获县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优秀人才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荣誉者优先;企业发展急需的人才优先。

具体细则由领导小组或企业在分配时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每户限购人才公寓一套,面积控制标准如下:

1.本科生、中级职称(包括特殊人才):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90平方米;

2.硕士生、副高职称: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110平方米;

3.博士生、正高职称: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130平方米;

4.上述人员夫妻同为符合购房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上浮一档,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5.院士:每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五章  购房程序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的销售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各单位在申报人才公寓购买对象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在购房后中途转让。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的购房资格。

第十八条    购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填写《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统一格式),并附相关个人资料。

(二)初审。购房对象所在单位在该对象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申请购房者的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人事局。

(三)复审。县人事局、房管局对各单位提交的《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县县城规划区有无私房及各种证书的真伪情况等。

(四)公示。经复审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县新闻媒体上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最后审批意见,开具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

(六)选房。选房程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好选房时间和地点,通知购房对象凭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到场按档公证抽号选房。

第十九条    选定房屋的购房者应在15日内向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缴付购房款。房款可一次性付清,也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期付款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已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购房对象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合贷款。

企业要着重关注情况特殊、经济困难的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对象,通过资助、借款和担保等方式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同意购买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购房的,取消该申请人购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每批次供房情况不同,具体购房程序和缴款办法由领导小组视房源状况事先确定。

 

第六章  产权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购房者办理全部购房交易手续、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可向县国土局和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县国土局和县房管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须在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限制转让”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购房者在购买人才公寓居住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人才公寓在上市出售、转让时,由购房者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为保证人才公寓居住人员身份的相对统一,政府对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待售人才公寓享有按市场评估价优先购买的权利,以调剂给需购房的同类人才。

第二十四条    上市出售、转让人才公寓时,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建筑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建成后实行小区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根据国家、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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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3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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