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关于集镇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处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集镇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处理的若干意见
为妥然解决镇(乡)政府集镇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对在集镇开发中清理出的遗留问题特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镇(乡)政府在镇(乡)集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采取拍卖或协议形式出让的居住用地进行处理。发生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由县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作每平方米8元处罚,凭有关拍卖或协议出让资料和地价款支付凭证补办国有土地出让、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应按规定再补缴土地整理折抵用地指标费)。具体手续补办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统一交纳有关审批税费。有关镇(乡)政府原已收的地价款全额留在当地用于集镇建设。
二、对因镇(乡)政府所投资的建设项目拆迁而产生的新建安置房屋违法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建房户凭拆迁协议等资料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统一交纳相关审批税费。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安置违法用地,应按规定再补缴土地整理折抵用地指标费。
三、通过镇(乡)政府(或园区)未按法定程序转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对发生在1999年1月1日前的,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统一交纳有关审批税费;对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的违法用地,处每平方米8元罚款,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统一交纳有关审批税费和土地整理折抵用地指标费。建设单位凭补办的相关手续,申请办理相关权证。
四、凡有下列违法占地情况之一的,其房屋一律予以拆除: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严重影响道路交通、水利工程安全与行洪、风景名胜核心区景观、文物保护的;建筑、用地严重侵害相邻居民利益易引发极端不安定矛盾纠纷发生;侵占基本农田,对保护基本农田造成极坏影响且性质恶劣顶风抢建。
五、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除城关镇以外的15个镇(乡)政府所在地,原拔茅镇和大明市镇镇政府所在地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集镇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集中处理。
附件:
新昌县集镇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俞柏金
副组长:陈竹进 王敏勇
成 员:王中海 潘若明 丁复鸣 陈国兴 章灿贤
潘炎敏 俞柏春 王章位 石秀俊 王慧琳
胡力强 徐国玉 俞长春 罗东祥 俞成信
朱亚兴 梁水屿 张 弘 陈玉祥 盛林炳
梁 君 石德灿 吴青松 李一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敏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俞柏春、王章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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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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