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新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县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使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及时得到救助。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各项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1、民政部门要尽心尽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动员其回原籍。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痴呆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查找不到原籍地址、生活无着的年老、年幼人员送社会福利院安置。
2、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落实对被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病人的治疗、生活及护理;指定医院对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救助管理站送治的病人应立即安排诊治,并制定诊疗方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上述病人的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及时与指定医院结算,并按实报县财政核拨。
3、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和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卫生急救中心应当按照“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经救助管理站审查,确属《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的救助对象,在病情治愈后,移交救助管理站管理。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对救助对象的原籍、住址等情况的调查工作。
4、交通部门要为救助工作提供购票、进出站、上下车的便利条件。
5、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城市基层管理组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三、保障经费,规范管理。
1、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我县救助管理站的新建工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旅游新城形象的逐步提升,救助管理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县政府把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力争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新建的救助管理站按照临时社会救助的功能设计,保证救助对象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室内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公用餐厅、卫生间、洗澡间、医务室等附属设施及床具、被褥、洗漱等生活必需品,并实行男性、女性、儿童分区管理。
2、要落实救助经费。县财政按照合理保障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并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按实列支,确保救助管理站建设和日常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3、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救助管理站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管理、教育、奖惩、安全、应急处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加强对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要探索救助管理工作新路子。《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繁杂,乞讨行为的随意性大,在我县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进行乞讨,有损旅游新城形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县府决定设立无流浪乞讨区,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县城主要街道、风景区行乞,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发现强讨强要的乞讨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
二○○四年二月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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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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