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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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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本县实际,现对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缴费基数。对原按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简称双基数)作为缴费基数,改为按上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简称单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和数字为依据确定,低于上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确定。月缴费工资一经确定,一年内(4月至次年3月)不再变动。

二、调整缴费比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后,缴费比率统一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8.5%,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200512月底前缴费比率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6.5%计缴。国家机关(含乡镇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时保留,并每年按省确定的记帐利率计息一次,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调动、合同终止、解除、死亡等原因离开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三、调整结算和发放办法。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对原按全额计算差额缴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拨结算办法,改为全额上缴办法,实行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供养遗属人员困难补助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本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年十月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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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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