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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新昌县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新昌县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统一征地

在全县范围内,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土地征用,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土地。

二、各项补偿标准的制订原则

(一)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依法给予补偿;

(二)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三)区别被征前的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

(四)区别人均土地占有量不同,给予不同补偿;

(五)合理确定年产值,依法确定保底数和最高数;

三、区分不同地段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城关镇划为一类地段;儒岙镇、大市聚镇划为二类地段;梅渚镇、澄潭镇、镜岭镇划为三类地段;小将镇、回山镇、沙溪镇、新林乡、巧英乡、城南乡划为四类地段;东茗乡、长征乡、双彩乡、镜屏乡划为五类地段。

四、征地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各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水田(菜地)的最低年产值确定。

一类地段1800/亩,二类地段1700/亩,三类地段1600/亩,四类地段1500/亩,五类地段1400/亩。

(二)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为年产值的8倍,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旱地、园地(含耕地改为园地,下同)的土地补偿费为水田的50%

3.征用山塘水库(含耕地改为鱼塘,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参照征用水田的标准。

4.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旱地的20%~30%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旱地的20%

(三)安置补助费。

1.征用水田(菜地)的安置补偿费最低为年产值4倍,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15倍;

2.征用旱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为水田的50%

3.征用山塘水库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水田的标准;

4.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为旱地的20%

5.征用非农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四)县城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

1.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价)=区片法定最低补偿标准+区片加值数(区片加值数主要受地理位置、经济生活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农业产值、人均耕地、原征地价格等因素决定)。

根据我县实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一个区片划分为三类:水田、山塘水库、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为一类,用A表示;旱地、园地、其它农用地为一类,用B表示;林地、未利用地为一类,用C表示。

区域分类

               围(村)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A

B

C

一级区域

上石演、下石演、上三溪、下三溪、张家庄、砍头、磕下

东联、市中、城星、城裕、城民、城建、上礼泉、下礼泉

65000

44000

5500

二级区域

青山头、马大王、岙元                                                     

塔山、石柱湾、中喻、后溪、金星、五龙岙、王家斗、仰瓦岭

棣山、新民、挂帘山

60000

40000

5200

三级区域

泉清、白段、王家园、新岩、拔茅、年岳

南泥湾、甘棠、联英、下溪滩

55000

 

35000

 

5000

四级区域

五都、庙前地、候村、五联、凤凰、赵婆岙、镘头山、葫芦岙、元岙、梅渚、下田、下衣、山头、山支头、平水、后山根、长安棚、青庭坞、上三泊、下三泊、马家庄、水出畈、王洋坪、畈田、麻家田、铁牛、杨梅坪、宋家、前山、苏秦、红庄、张家田、上湖、东街、南街、西街、北街、社古、陈家山、茅家、舒家、胡衣、枣园、芝田

45000

20000

3400

 

3.县城规划区内具体分区范围及补偿标准:

(五)青苗补偿费。

被征土地青苗补偿费一般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或适当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只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荒芜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征地通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1.粮油蔬菜类:500-800/

2.花(苗)木补偿(迁移费):2000-6000/

3.经济类:

茶叶、桑树等1000-2500/

药材2500-4000/

桃、李、桔、葡萄、梨等果树,始、衰果期1000-2000/亩,盛果期2000-3500/亩。

4.养殖水面:鱼塘、鳖塘、蟹塘等补偿2000-4500/亩。

5.竹木类:

毛竹基地2000-2500/

雷竹基地2500-4500/

杂竹500-800/

树木:树龄4年以下400-1000/亩;树龄5-14年的1000-1500/亩;树龄15年以上的1500-2000/亩。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蔬菜大棚:竹木结构大棚1000-2000/

混合结构大棚2000-3000/

钢架结构大棚4000-8000/

2.农田水利设施400-600/

3.预制场水泥面、其它水泥面30/平方米

4.排灌机埠每座3000-8000

5.坟墓:古代坟500/穴,现代坟1000/

6.田间临时管理房拆迁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牵涉到房屋拆迁的,以县房地产评估中心的评估确认价为依据,以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未经审批的违章、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在征地通告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工作经费包干使用。

水田每亩1000元,旱地每亩500元,园地每亩500元,山塘水库每亩1000元,林地每亩100元,未利用地每亩100元,建设用地每亩1000元。

六、各项补偿费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均分配到户,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债务偿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计算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人数等于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面积每年审定一次,土地面积以土地详查资料为依据,农业人口按公安部门审核为准)。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工作经费支付给村包干使用。

七、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土地用途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复耕减产费。各类土地年产值确定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八、国家省市县交通工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使用国有农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被征用的土地,接到批准征用土地文件起第二年由财税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十一、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优惠。

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征用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60%时,按征用土地面积的3%—5%核定安置用地面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具体位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法批准后进行建设。

十二、用地单位若向社会招聘人员,应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土地被征用单位人员参加招考,择优录用。

十三、征用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3%-4%计收。

十四、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发生土地补偿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有关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问题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十六、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并付清征地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新昌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新昌县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统一征地

在全县范围内,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土地征用,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土地。

二、各项补偿标准的制订原则

(一)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依法给予补偿;

(二)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三)区别被征前的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

(四)区别人均土地占有量不同,给予不同补偿;

(五)合理确定年产值,依法确定保底数和最高数;

三、区分不同地段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城关镇划为一类地段;儒岙镇、大市聚镇划为二类地段;梅渚镇、澄潭镇、镜岭镇划为三类地段;小将镇、回山镇、沙溪镇、新林乡、巧英乡、城南乡划为四类地段;东茗乡、长征乡、双彩乡、镜屏乡划为五类地段。

四、征地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各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水田(菜地)的统一年产值确定。

一类地段1700/亩,二类地段1650/亩,三类地段1600/亩,四类地段1550/亩,五类地段1500/亩。

(二)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为年产值的8倍,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旱地、园地(含耕地改为园地,下同)的土地补偿费为水田的50%

3.征用山塘水库(含耕地改为鱼塘,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参照征用水田的标准。

4.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旱地的20%~30%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旱地的20%

(三)安置补助费。

1.征用水田(菜地)的安置补偿费最低为年产值4倍,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15倍;

2.征用旱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为水田的50%

3.征用山塘水库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水田的标准;

4.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为旱地的20%

5.征用非农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四)县城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

1.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价)=区片法定最低补偿标准+区片加值数(区片加值数主要受地理位置、经济生活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农业产值、人均耕地、原征地价格等因素决定)。

根据我县实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一个区片划分为三类:水田、山塘水库、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为一类,用A表示;旱地、园地、其它农用地为一类,用B表示;林地、未利用地为一类,用C表示。

3.城镇规划区内具体分区范围及补偿标准 

区域分类

范围()

区片综合补偿标

(/)

A

B

C

一级区域

上礼泉、下礼泉、上石演、下石演、上三溪、下三溪、张家庄、坎头、磕下、市中、城裕、城民、城星、城建、东联

65000

44000

5500

二级区域

金星、后溪、中喻、石柱湾、塔山、五龙岙、王家斗、仰瓦岭、新丰、岙元、青山头、棣山、挂帘山、南泥湾、新民

55000

38000

5000

三级区域

五都、五联、凤凰、庙前地、候村、赵婆岙、葫芦岙、馒头山、溪二、元岙、白段、泉清、王家园、新岩、拔茅、年岳、王泗洲、甘棠、石溪、仓基

45000

30000

4500

四级区域

梨木、下溪滩、联英、姜家坂、上田、黄婆亭、庄前、望江山、百步、合新、盘龙、上土谷、中村、店堂坂、赵家、后董、上余岙、岩里、孟家塘、梁家井、三联、三丰、新旺、年岙、梅渚、宋家、杨梅坪、青廷坞、长安棚、上山泊、下山泊、下田、后山根、山支头、山头、铁牛、下衣、平水、畈田、马家庄、前三、红庄、水出畈、王洋坪、东街、南街、西街、北街、茅家、舒家、胡衣、枣园、芝田、西花园、社古、西前、大市聚、花井栏、姜家坞、石板桥、前梁、建斋、流河岭、下求、管家岭、后梁、儒一村、儒二村、溪下、后将、会墅岭、朱路、五王、横板桥

30000

20000

3400

五级区域

上坑西、曹家、茅坪、山南、升宅、大市聚镇茶场、镜岭、蔡家、大用、黄婆滩、黄塘里、后山岙、下黄婆、大岙、雅庄、楼基、左于、里小将、外小将、回山、上市场、宅下丁、沙溪、孙家田、剡界岭、张家车

20000

18000

2000

(五)青苗补偿费。

被征土地青苗补偿费一般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或适当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林木等,只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荒芜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征地通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1.粮油蔬菜类:500-800/

2.花(苗)木补偿(迁移费):2000-6000/

3.经济类:

茶叶、桑树等1000-2500/

药材2500-4000/

桃、李、桔、葡萄、梨等果树,始、衰果期1000-2000/亩,盛果期2000-3500/亩。

4.养殖水面:鱼塘、鳖塘、蟹塘等补偿2000-4500/亩。

5.竹木类:

毛竹基地2000-2500/

雷竹基地2500-4500/

杂竹500-800/

树木:树龄4年以下400-1000/亩;树龄5-14年的1000-1500/亩;树龄15年以上的1500-2000/亩。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蔬菜大棚:竹木结构大棚1000-2000/

混合结构大棚2000-3000/

钢架结构大棚4000-8000/

2.农田水利设施400-600/

3.预制场水泥面、其它水泥面30/平方米

4.排灌机埠每座3000-8000

5.坟墓:古代坟500/穴,现代坟1000/

6.田间临时管理房拆迁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牵涉到房屋拆迁的,以县房地产评估中心的评估确认价为依据,以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未经审批的违章、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在征地通告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工作经费包干使用

水田每亩1000元,旱地每亩500元,园地每亩500元,山塘水库每亩1000元,林地每亩100元,未利用地每亩100元,建设用地每亩1000元。

六、各项补偿费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均分配到户,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债务偿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计算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人数等于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面积每年审定一次,土地面积以土地详查资料为依据,农业人口按公安部门审核为准)。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工作经费支付给村包干使用。

七、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土地用途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复耕减产费。各类土地年产值确定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八、国家省市县交通工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使用国有农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优惠。

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征用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60%时,按征用土地面积的3%—5%核定安置用地面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具体位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法批准后进行建设。

十一、用地单位若向社会招聘人员,应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土地被征用单位人员参加招考,择优录用。

十二、征用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3%-4%计收。

十三、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发生土地补偿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有关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问题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并付清征地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新昌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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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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