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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新昌县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年一月二日     

 

 

附件:

新昌县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全县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向大气排放烟尘(含粉尘,下同)、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烟尘、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经贸、质监、卫生、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的锅炉、窑炉以及炉灶(以下简称炉、窑、灶),必须符合烟尘污染防治和清洁能源使用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现有各种炉、窑、灶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脱硫措施,使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灶不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凡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治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烟尘控制区建设,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的规划、计划的实施。

在烟尘控制区内,销售使用的燃煤的含硫率应低于0.8%、灰份低于25%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在热网供应范围内,不得新增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限期淘汰。

热电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套完成脱硫、除尘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配置烟尘及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

第八条    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县经贸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工艺名录和设备名录。

锅炉生产单位出厂的锅炉,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无证的污染生产、经营点。

第九条    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消烟除尘脱硫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使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条    禁止在无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废电线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工艺。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和单位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凡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而又不积极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各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对排放烟尘、二氧化硫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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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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