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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新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社会性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社会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水电局。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水利水电局局长及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水利水电局分管副局长任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水电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安监局、长诏水库管理局、供销社、高新园区、七星新区、城东新区、供电局、气象局、电信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县防汛抗旱的制度,及时掌握全县汛情、工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1县府办: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2.2.2县水利水电局: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排涝和抗旱工作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做好渔业的防洪安全。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2.2.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由预备役和民兵参加的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协助公安局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4县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5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2.2.6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2.2.7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落实防汛抗旱专项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2.2.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2.9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2.10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2.2.11县建设局:协助指导全县城乡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乡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2.2.12县交通局: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修复损坏的交通道路。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2.2.13县电信局:做好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设施。

2.2.14县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2.15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2.2.1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2.2.17县供电局:保障抗旱、抗灾用电的供应,及时修复灾损的电力设施。

2.2.18县经贸局:负责协调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2.19县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救灾种子等救灾农资的调剂和管理工作。

2.2.20县林业局:负责抓好防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的协调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林业损失情况。

2.2.21县供销社: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抢险草袋的储备、调运、供应工作。

2.2.22长诏水库管理局:加强工程管理,优化调度方案,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2.2.23县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2.2.24城关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七星新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辖区范围内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订、完善防汛抗旱预案,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2.2.25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办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重点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制订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县水文站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气象局、县水文站应当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准备。当三江发生洪水时,县水文站应加密预报,及时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3.1.2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利设施等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的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进一步修订完善《新昌县防御洪水方案(试行)》、《新昌县三江洪水风险图》、《城关镇洪水风险图》、《新昌县抗旱风险图》、《新昌县防御地质灾害预案》、《新昌县防台抗台预案》,编制《新昌县抗旱预案》、《新昌县小㈠型水库防洪抢险预案》、《新昌县洪水预报方案》、《新昌县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新昌县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新昌县工程抢险方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确保应急所需。

抢险机械。有关部门在每年入汛前,对挖掘机等抢险机械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三江预警系统。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三江洪水预警

三江水位测报站出现洪水时,县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三江洪水风险图,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3.2.3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水利、气象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实行24小时巡逻、观测制度。各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台风灾害预警

当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起,县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班,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县水利水电局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台风影响情况预报,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落实人员负责干旱灾害的统计工作。出现旱情及时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我县建城区洪水风险图、三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县国土资源局应绘制山洪灾害风险图。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新昌县防御洪水方案》。

凡经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干旱灾害。

凡经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二级。

4.1.2进入汛期,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2 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启动应急响应

⑴“三江某个流域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险情或决口;

小㈡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或发生垮坝,或危害较大的山塘出现险情或垮坝;

有发生山洪灾害预兆或发生山洪灾害;

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热带风暴)警报;

全县发生严重干旱。

4.2.2 响应行动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启动批准的有关防洪抗旱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汛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和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程调度,派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在县有关媒体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一道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三江干流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三江干流河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政府领导应赶赴现场,根据情况,及时转移受威胁区域内的群众至安全地带,进行妥善安置。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机构负责,县国土资源、水利水电、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乡镇政府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水电、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3 台风灾害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b.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水利水电局领导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各部门、各乡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县水文站做好雨情、水情测报的各项准备。做好危房、地质灾害点、临时工棚等易出险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d.县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e.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及时抢收成熟的农作物,高空设施做好防护工作。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发布防台动员令,组织防台工作。县级各部门在做好本部门防台工作的同时,派员深入联系乡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导防台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的预报。县水文站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三江洪水预报。

c.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预报,做好水库控制运行工作。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区域,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区域、危房、临时工棚等易出险地带的群众,全部转移至安全地方。

e.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街道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f.县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措施的播放和刊载,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4.3.4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保安责任单位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抢险时应明确抢险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抢险。

4.3.5 干旱灾害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全县的抗旱工作,强化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加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部门按照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通报旱情信息。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分管权限,将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处理。

4.4.4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需要的水旱灾害、工程等信息,各部门应立即调查上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5 指挥和调度

4.5.1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 抢险救灾

4.6.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6.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抗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广泛调动全县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信息发布

4.9.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4.9.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等。

4.10 应急结束

4.10.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和紧急抗旱期。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作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及小㈠型以上水库,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由县人武部负责组建。

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县抗旱服务站在干旱其间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县供电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现场秩序,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抗旱物资储备。由县抗旱服务负责储备。

5.2.8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2.9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做好防汛抗旱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防汛抗旱应急资金。

5.3 技术保障

5.3.1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进一步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满足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

建立三江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洪水预见期。

建立旱情监测、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完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建设。

建设重点水利工程远程监控系统。

建设防汛抗旱决策辅助系统。

建设三江预警系统。

5.3.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求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全,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可医,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县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设备和设备,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录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人心所向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站,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从略,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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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0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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