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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园区工业用地转让的若干补充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防止炒卖土地,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根据《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新委〔200649)精神,现就各园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各园区是指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期、二期)、城东新区、新昌工业园区及各乡镇设立的工业小区。

二、以下两种情况,园区以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由转让方补交当时实际受让价与基准地价的差额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1、因企业(自然人)调换、分立、兼并及自发买卖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

2、因债权债务引起司法裁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以下三种情况,园区以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有权转让,转让方予以免交当时实际受让价与基准地价的差额,作价入股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1、因企业(自然人)之间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因企业集团内部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因企业集团内部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房地产产权调换、分立、兼并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新委〔200649号文件发布后,原《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0376号)文件同时废除。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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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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