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转制企业:
鉴于目前在核销、提留、剥离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社根据县政府新政发(1997)74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对核销、提留、剥离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企业改制时被核销的坏账,应做到“账销案存”,企业要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偿权利,核销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县社与改制企业按规定分配。
二、改制时剥离的不良资产,要求各企业造好清册,在年底前与县社签订协议,移交县社管理,或由县社协议委托改制企业代管。
三、提留的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简人员补助等各项扣留费用,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在企业存续期间可暂由改制企业管理,或由企业向县劳动部门交纳;企业清算后应上交劳动部门,但在遗留问题未完全解决前也可委托县社代管。
四、尚未清退的社员股金,企业应按原政策妥善处理,不得损害社员利益。
新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