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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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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镜岭镇委员会

2008716

抄送:县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党委(工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委()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和省委、市委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标准足额收缴党费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党费收缴新标准,对每位党员党费收缴基数和党费交纳比例进行重新核定,教育广大党员从200841日起自觉按新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中组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工资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指: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与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原则上即工资单中应发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余额为党费收缴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规范后,党费收缴基数要及时进行调整。部分单位和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以及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不列入党费交纳基数。

3、列入企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指: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与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税后)为计算基数,交纳比例参照中组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税后)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6、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组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7、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由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组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9、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0、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1000)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到1000(不含1000)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县委组织部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需上缴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由省委组织部或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加强党费日常管理

1、健全党费按时收缴制度。党员应按照核定标准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及时将党费全额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党委要按季收缴所属党组织的党费,并且在每季度末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交入县委组织部设在工商银行的党费专户。各党(工)委年度上缴县委组织部党费的截至时间为每年的12月底,并同时上报《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统计表》(附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党费。

2、完善党费定期检查制度。各党(工)委对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情况,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基层党(工)委收缴党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的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的党组织将进行通报,并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对党(工)委党建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没有足额、及时收缴党费或没有按规定落实专人管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实行党费定期公开制度。各党(工)委要把党费收缴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向下属党总支、党支部公开党费收缴情况。各基层党(总)支部也要及时公开每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县委组织部代县委管理的党费收支情况将每年公布一次。

4、严格党费使用制度。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县委组织部下拨的党费,必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不符合党费使用规定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中共新昌县委组织部

                           2008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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