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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浙府法发〔2007〕33号文件的通...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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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当分别于当年的7月10日和翌年的1月10日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报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计报表向县政府法制办领取)

二○○八年三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浙府法发〔2007〕33号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修改、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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