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100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7]36号)规定,现就我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预算,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按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5%征缴。
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征税大厅一次性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以工程项目为缴费单位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缴费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许可延期手续。
五、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合同截止之日止。如施工工期延长,企业应于合同到期前到县社保局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