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信访是公民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活动。正当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在最近一段时间,有少数人在上访中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信访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为切实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1、上访人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的信访部门逐级反映信访问题,不得到领导驻地、办公地等非接访场所上访。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多名上访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5名以内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上访人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接访场所附近集会、吵闹起哄、寻衅滋事。
4、上访人在上访事项受理60天或者复查、复核30天内,不得重复上访、多头上访或者越级上访。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上访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自觉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1)上访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交通道路等场所非法集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共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上访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3)上访人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4)上访人不得在非上班时间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不得在接待场所吵闹、辱骂、打架、起哄闹事,或者将婴幼儿、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上访人不得串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不得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上访人不得在上访时呼喊口号、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标语、扯挂横幅、穿状衣、下跪喊冤,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和以静坐、自杀自残相要挟。
(7)上访人不得赴京到指定正常上访地点外的敏感地区或重要场所非正常上访。
(8)上访人不得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公共安全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信访人,首先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信访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以及有引诱、胁迫、欺骗他人上访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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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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