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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文件
绍住金新[2009]13号
关于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交额调整工作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最高、最低缴交额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县统计局公布的新昌县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132元计,核定县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507元、最低为76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下例内容组成:
(1)基本工资;
(2)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各津贴、补贴、月奖;
(3)2008年度年终考核奖;
(4)2008年度的一次性奖金。
计算公式:月缴存基数=2009年6月份的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月奖+[(2008年度年终考核奖+2008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12]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已低于09年度最低缴存额度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单位、个人分别为76元以上。
七、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联系,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格。在6月25日前将核实后的缴存基数及调整表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进行调整(其中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于6月15日前先报县人事局审核后,再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7月份开始执行。
(100份以上不盖章)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