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地税发〔2009〕34号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关扣除项目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的扣除项目管理,现对新地税发[2007]118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的扣除项目作如下调整:
对用人单位发放给下列人员的工资,出具相关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允许在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
1、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自愿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外)的工资,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2、已在县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凭外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复印件或当地县(市)社会保险部门证明、企业支付给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其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以自谋职业参保者除外);
3、对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凭县社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4、本规定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新地税发[2007]118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