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有关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工作,完善核定征收所得税管理办法,经我县国、地税机关联合商定,对新地税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应税所得率表》中“房地产业”的应税所得率由12%调整为15%。
2、《应税所得率表》中“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相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4、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