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了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新政发〔2009〕6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房地产行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属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的下限标准1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底于15%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并逐步规范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应进行清算,具体按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新地税发〔2007〕113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地税发[2007]114号文件《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第三条同时废止。二00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