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财务管理规范化,根据《新昌县乡镇(街道)财务管理制度》精神,现印发《新昌县乡镇(街道)财务管理准则》,请遵照执行,并在乡镇(街道)上墙公布。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新昌县乡镇(街道)财务管理准则
一、财务管理实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乡镇、街道财政组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的领导下行使职责。
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应当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经乡镇人代会通过后实施;调整预算,应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年终,应编制财政决算,经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
三、收取收入,应当及时、全额送存银行,纳入财政专户;严禁使用未经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收入票据。
四、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支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3万元以上(含3万元)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外来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由经手人签字,报财务负责人审批。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六、账、钱、物应当分开管理,货币资金由出纳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不得收付现金和材料等物资;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
七、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收支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八、出纳现金结报每十天一次,银行存款结报当日进行。
九、现金、银行存款每月盘点、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清查一次,账实相符。
十、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侵占、挪用公款。
十一、干部因公外出预领现金,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领款人在公务结束返回后一周内结清预领款,不得借故拖欠。
十二、严禁对外出借财政资金,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
抄送:县级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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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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