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新昌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2.2 重大事故(Ⅱ级)
2.3 较大事故(Ⅲ级)
2.4 一般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处置机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机制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 医疗卫生救护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案件查处
5.8 信息发布
5.9 应急结束
5.10 后期处置
5.11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力量和装备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8.4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防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有效地开展扑救工作,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灭火救援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作战;防消结合,以防为主。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发电厂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2.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和有毒物资的大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2.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县火灾事故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3.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府办副主任和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监察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和解除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更高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2)县消防大队: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一般以上火灾事故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组织应急救援;督促各乡镇(街道)制订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县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3)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火灾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4)县监察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监察对象在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中的相关责任。
(5)县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和配套服务工作。
(6)县电信局:负责架设现场有线电话,确保现场指挥信息畅通。
(7)县交通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8)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县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9)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县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1)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地质情况的检测,提供矿山相关情况,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13)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
(1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预案积极组织救援;协调和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协助公安做好现场警戒和维稳工作。
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受理一般以上火灾信息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2、制定全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本县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成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协助上级指挥部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县指挥部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2、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根据县指挥部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县消防大队、基层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2 火灾预防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积极预防火灾事故。
4.3 隐患消除
县消防大队要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县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大队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派出所、专职(义务)消防队、卫生院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先期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防止其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并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消防大队)。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机制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事发地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2)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在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县指挥部要迅速协同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由县政府向市指挥部发出增援请求。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一般以上火灾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信息由县政府按照规定时限立即上报市政府,请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县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情况,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 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案件查处
县消防大队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通过发新闻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5.9 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一般火灾事故由县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10 后期处置
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有关保险机构要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1 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参与调查的县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在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参与事故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2 力量和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根据全县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消防大队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演练
各乡镇(街道)和县消防大队要协调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报县公安局备案。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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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 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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