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新昌县民间戏曲艺术团体送戏下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新昌县民间戏曲艺术团体送戏下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农村文化,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激励各民间戏曲艺术团体送戏下乡的热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戏曲艺术团体送戏下乡的奖励标准为:全年40场以上(包含40场)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60场以上(包含60场)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80场以上(包含80场)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100场以上(包含100场)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三条 送戏下乡的演出戏曲必须确保每场(次)演出形式和演出内容的完整性,每场(次)演出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演出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出现低俗内容,否则将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四条 送戏下乡对象为县域内农村,演出地点必须设在社区以外的行政村(包含自然村)。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演出团体必须是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演出登记的民间文艺社团,申请奖励的每一场(次)演出须经县文化馆和演出地乡镇文化站出具证明。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民间戏曲艺术团体须在每年年底前到县文化馆申领、登记《演出登记表》,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审、汇总后报县政府核定。奖励经费发放时间为次年3月,奖励经费在县文化发展基金中列支。每年年底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凭演出效果评出星级团体(评定方法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另行制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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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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