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县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作如下调整:
自2009年6月1日起,全县房地产抵押权(他项权利)的登记、注销、查询等,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不再在县工商局及县公证处办理。在此之前已按规定在县工商局或县公证处办理的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县建设局、工商局、司法局和金融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合作,理顺关系,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平稳过渡,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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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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