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城区食品消费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新确定城区生猪定点屠宰范围为:羽林、南明、七星街道行政区域。
二、加强生猪检疫、肉品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在猪肉胴体上加盖检疫检验标志。税务机关征税后在猪肉胴体上加盖“税讫”印章,并开具完税凭证,方可上市流通。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在定点屠宰范围内上市的生猪必须到县政府定点的屠宰场屠宰,严禁私屠乱宰。外地生猪及其产品进入新昌县定点屠宰范围内销售,必须持相关证件并经有关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市交易。否则,不得进入市场和用肉单位销售。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定点屠宰范围内从事生猪等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集体伙食单位用肉,必须采购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或有证件的外地生猪产品,并要索取有效证明,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附上检疫、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不得购销非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五、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县商贸、工商、农业、卫生、税务、食品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对擅自屠宰生猪或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使用不符合规定添加剂的猪肉或伪造检疫检验证明及偷漏税款者,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县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商贸:86621910 工商:12315
农业:86047231 卫生:96301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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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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