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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昌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昌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4--8名组成,具体职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规模的大小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选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部署、指导、帮助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依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组织检查验收,总结选举工作;

(八)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应当在选举产生后3日内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所缺名额应当按程序补足。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选举宣传、发动工作;

(二)主持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制定选举工作实施计划;

(三)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方法和选举地点;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备案;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表有同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地社区参加选举。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对人户分离的居民,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其参与一方社区的选举。如在居住地社区登记,须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但不得重复登记。

在社区居住1年以上,提供暂住证或其他居住证明,且本人有要求参加选举的暂住居民,可予以登记。其他暂住居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居民,是否在本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居民,在患病期间不参加选举。

第九条  社区代表名额一般不得少于30人,代表应是本社区的选民,采取户代表或选民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采取召开户的代表会的形式或召开选民大会的形式,按照每个居民小组1--2名的比例推选产生,驻社区单位的居民代表由单位的选民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条  居民小组的划分。1000户以下的社区,每153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上的社区,每301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户的代表会推选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居民代表名单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代表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选民应在选举登记地的社区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可采取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不含本人)以上联名、户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居民代表五人以上联名等方式。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依法实行交叉兼职。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2--3人。正式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所得提名票数由多至少顺序确定,若票数相等,按姓氏笔划为序。落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根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意见,列为居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第十五条  正式候选人的名单(按得票多少顺序)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方式印制选票。

第十七条  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提名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并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在正式投票选举日的3日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社区公布正式投票选举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选举工作人员,同时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居民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一条  居民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统计选票,做好相应的记录,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宣布选举投票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选票无效;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无论再次投票的得票数是否过半,均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按第一次得票数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根据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并按照规定的差额确定。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唱、计票结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及时在社区公告选举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由此造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差额选举。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进行。候选人本人或者通过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威胁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一经发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属实,其当选无效。

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及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指定、委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新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政发[2002]63号《新昌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和新民字[2006]20号《新昌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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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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