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2008年9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06〕100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4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8元。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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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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