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垦造耕地工作,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前二年的工作情况与存在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垦造耕地补助及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垦造耕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行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县加大垦造耕地力度,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用地保障。但是,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今后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的上马新建,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省、市代造耕地的任务依然很重,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越来越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我县垦造耕地任务。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垦造耕地工作,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调整提高垦造耕地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等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垦造耕地力度,我县的垦造耕地项目资金实行补助与奖励并举的措施。补助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资金、资源补偿费、青苗处理费。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难易程度、工程质量、路、渠、坎配套设施及覆土等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补助。垦造成水田的每亩不超过12000元,垦造成旱地的每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按项目的工程设计、中标金额、决算审计核定。资源补偿费与青苗处理费根据立地条件等因素二项合并计核,其中涉及林地和未利用地的每亩3500—4000元,园地每亩4500—5000元计核,如曾补助改造过的园地每亩最高不超过6500元。测量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计等费用按每亩2000元拨付给乡镇(街道)统一掌握使用。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评比,如单个项目被县耕保领导小组评为优质工程的(全县不超过20%),再按每亩500元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
从2009年起,年终由县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及国土系统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评比,按验收认定垦造耕地面积每亩1000元奖励给在垦造耕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中乡镇(街道)500元,国土系统500元。乡镇(街道)、国土系统的管理工作经费分别按每亩500元计核。涉及园地的项目按园地面积每亩200元专项工作经费结算给县农业局;涉及林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经林业部门批准垦造成耕地的按每亩300元工作经费结算给县林业局,林地利用报批费用返还部分由县林业局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森林植被恢复。
三、切实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1、垦造耕地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申请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要求坡度在25度以下,原则上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且必须在耕地后备资源库中。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林地的须报经林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标注为园地的须由农业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溪江、水库的,须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与规划设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立项后,委托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清单,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标的。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方式原则采用总造价让利法,让利率范围在1—3%。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划设计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实际投入数量与质量符合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会同国土所组织自验,并出具包括面积、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验收报告,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由乡镇(街道)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及时督促垦造耕地所在村抓紧落实新垦造耕地的承包单位或农户,处理好有关政策,种上农作物,尽早产生经济效益,防止出现抛荒现象。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
4、项目通过市级复验认定后,县财政、国土部门根据资源补助费、青苗处理费、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审计等综合确定补助资金,先预拨付给乡镇(街道)80%项目补助款。各乡镇(街道)要按比例及时将各项资金支付给村(场)及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款要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工程决算及审计结果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待一年后经检查项目区范围内工程质量完好及农作物种植情况良好,再拨付剩余的20%。
5、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全县有关垦造耕地的数据库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入库等工作,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在土地开发整理专户中另行核拨开支。为充实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如有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可向外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给予县国土资源局从调剂总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业务费。
6、各乡镇(街道)应切实负起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规定,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及时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垦造项目资金只能用于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不能用于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除管理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外,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县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缴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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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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