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新昌县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20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用地复垦是把农村宅基地和工矿企业用地复垦为可耕地的行为。
宅基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复垦,使其整理成耕地。
工矿企业用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废弃的砖瓦窑、矿山和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使其整理成耕地。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选点,并提出立项申请。
(二)负责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编制规划,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负责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管理。
(四)负责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管理。
(五)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自验,并申报县级初验。
(六)负责项目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做好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项目的耕地保护工作,并督促农户进行种植。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做好全县建设用地复垦数据库建设、规划编制及入库等工作的同时,负责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任务是:
(一)审核(踏勘)和申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
(二)划定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范围,核定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拆旧建筑面积和新增耕地面积。
(三) 根据新增耕地面积、拆旧建筑面积及规划设计拟定资金补助方案,项目竣工通过上级验收后核定并拨付项目资金。
(四)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
(五)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初验和上报省市复验及复核认定工作。
(六)验收认定一年后,对项目的耕地保护及种植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单个区块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0.5亩。
(四)复垦区域范围内相关土地利用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
(五)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
(一)项目选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建设用地复垦的立项条件组织选点,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选点申请。
(二)项目预审。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点申请派员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编制规划,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申请立项。经预审合格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申请立项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1、立项呈报表(附国土所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项申请;
3、现场踏勘表;
4、建设用地复垦可行性报告;
5、项目设计说明书;
6、整前土地利用情况表;
7、地类统计表;
8、分村面积认定表;
9、项目所在村两委会会议纪要和复垦区域范围内相关土地利用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清册及拆旧等政策处理协议;
10、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需拆旧房屋(构筑物)认定表;
11、图斑表;
12、复垦前现状照片 (每地块一组以上);
13、项目区位图(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需有图斑号);
14、现状实测图、规划设计图 (1:500或1:1000)。
(四)核定新增耕地面积。根据实测地形图,由县国土资源局划定建设用地复垦区,并核定新增耕地面积。
(五)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
第七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降低造价、防范腐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同时,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如需调整项目区范围和规划设计,必须到批准立项单位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项目周边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复垦成水田的,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复垦成旱地的,土壤耕作层必须在30公分以上,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且保持区块平整。
2、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地),不同水平梯田(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石砌坎,并用砼压顶。
3、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石砌,路面夯实。
4、水利设施配套,0.5公顷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按下列程序验收:
(一) 乡镇自验。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验,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标准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1、竣工验收表;
2、立项批复及清单;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
4、自验意见及验收踏勘表;
5、招投标资料;
6、分村面积认定表;
7、地类统计表;
8、权属认定表;
9、承包落实情况;
10、图斑表;
11、工作总结;
12、复垦前、中、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地块一组以上);
13、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变更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图、总体规划区位图);
14、现状实测图、规划设计图、竣工验收图(1:500或1:1000)。
(二)县级初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组织县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
第十条 鼓励农村宅基地复垦与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和地质灾害避险安置相结合。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拆旧(含青苗)补助:
(一)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1、按立项单个自然村居民点计算,项目区范围内需拆旧的建筑面积平均每亩小于等于100m2的,每亩补助20000元;需拆旧的建筑面积平均每亩大于100m2小于等于200m2的,每亩补助30000元;200m2 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0元。简易附房及倒屋按一半面积计算。
2、项目区范围内需拆旧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总和平均每亩大于等于50小于100m2的每亩增补5000元,大于等于100平方的每亩增补10000元。
(二)工矿企业用地复垦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1、按立项单个工矿企业用地计算,项目区范围内需拆旧的建筑面积平均每亩小于等于100m2的,每亩补助15000元;需拆旧的建筑面积平均每亩大于100m2小于等于200m2的,每亩补助20000元;200m2 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0元。简易附房及倒屋按一半面积计算。
2、项目区范围内需拆旧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总和平均每亩大于等于50m2小于100m2的每亩增补3000元,大于等于100平方的每亩增补6000元。
(三)对涉及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筑物拆旧已享受补助过的,拆旧(含青苗)补助按本办法最低标准补助,具体由各乡镇(街道)在上报验收资料时出具情况证明;对涉及地质灾害避险安置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仍同时享受地质灾害避险安置政策的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区别拆旧房屋的不同结构,落实拆旧补助方案,并在项目工程推出公开招投标前督促村、户腾空房屋。建设用地复垦单个居民点或工矿企业用地,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根据面积等因素分别给予下列资源补偿和项目管理费:单个整理点新增耕地面积小于等于3亩的项目,每亩给予补偿4000-6000元;大于3亩小于等于10亩的项目,每亩给予补偿6000-8000元; 1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补偿8000-10000元。
此项补偿主要用于所在村(场)项目管理和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结合现状地形进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资金总量按新增耕地面积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每亩12000元,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及县级以上示范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每亩18000元。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与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后,委托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清单,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标的。招标方式原则采用总造价让利法,让利率不得大于6%。项目通过省级验收认定后,工程建设资金按确定的标的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中标金额支付给工程承包者,如工程量没有达到设计标准,而项目已通过上级验收认定的,按实际工程量拨付给工程承包者。节余部分用于当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拆旧(含青苗)补助资金的拨付。单个复垦点面积大于等于10亩的,项目立项后可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立项新增耕地面积和拆旧建筑面积测算补助金额,按测算金额的50%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项目启动。余款待项目通过验收认定后,按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一次性拨清。如果复垦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或不能通过验收认定,则在其他项目拨款中予以扣还,单个居民点在10亩以下的,待项目通过验收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二)资源补偿和项目管理费的拨付。在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后拨付80%,一年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项目的耕地保护及种植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复垦范围内没有出现改变土地性质现状,农作物种植情况良好的,再拨清余款。
(三)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在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后拨付80%,一年后经检查项目区范围内工程质量完好的,再拨清余款。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旧户需安置的,安置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 工矿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期限为6个月,宅基地复垦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延期时间完工,延期内不能完成的,取消该项目。
第十六条 按项目拆旧(青苗)补助、资源补助及工程费三项总投入的5%测绘设计费、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15%国土系统工作经费另行划拨。年终由县保护耕地与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及县国土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按省国土资源厅认定新增耕地面积每亩5000元奖励给建设用地复垦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乡镇、街道与国土系统各50%)。另外,为提高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量奖励制度,如被县耕保领导小组评为优质工程的复垦点(全县不超过20%),再按每亩2000元奖励给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全县有关建设用地复垦的数据库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入库等工作,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专户中另行拨付。有条件时,经县政府同意可向外有偿调剂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县国土资源局从调剂总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业务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负起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规定,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不能用于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除工作经费、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外,不得移用、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原《新昌县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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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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