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七星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江北景观照明建设改造工作,经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江北景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包括景观照明建设及部分建筑物建筑立面改造。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在政策处理过程中,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参与商铺业主立面改造协议的签订;七星街道参与单位、套房及自建房等业主立面改造协议的签订;县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工程施工期间,县公安局要安排警力加强治安巡逻,施工单位要实行昼夜值班,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交警大队要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
二、涉及江北景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三、工程施工期间,经营受影响的沿街商铺经营户可向工商、国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免缴有关税费。
四、由城管、工商部门依法拆除违章广告、违章摊点、违章搭建。涉及建筑立面改造的建筑物上的门面广告,统一按设计要求以新换旧,制作安装。对必须拆除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材料回收补偿费。
五、拆除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防盗窗、外挑于墙体的雨篷、搁架、花架、晒衣架等附属设施。对涉及建筑立面改造的建筑物,外墙、窗框油漆成设计规定的颜色,窗玻璃换成设计要求的玻璃,原有的木窗、铁窗、钢窗设计要求更换的,统一免费换成设计规定的铝合金窗,业主原有背包式、铁质平面式防盗窗可更换成统一式样的平面式不锈钢防盗窗。
对必须拆除的防盗窗、外挑于墙体的雨篷、搁架、花架、晒衣架等附属物及设施,给予业主适当的材料回收补偿费;因更换成统一式样的平面式不锈钢防盗窗后,面积减少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涉及建筑立面改造的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立面改造有关协议的,按500元/户标准给予奖励。
七、本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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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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