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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惠民医疗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新昌县惠民医疗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昌县惠民医疗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机制,切实解决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的看病问题,努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昌县惠民医疗实施意见(试行)。

一、医疗优惠对象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农村五保及城镇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凭《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新昌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书》、《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县惠民医院就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优惠。

二、医疗优惠减免内容

1、低保对象医疗优惠。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农村五保及城镇三无对象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40号)给予分段优惠。

2、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优惠。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费的抚恤优待对象,根据《新昌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发〔2009129号)实行医疗优惠。

3、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优惠情况,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三、定点医院

县中医院为新昌县惠民医院,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运作,实行动态管理。县人民医院为惠民医院指导医院,妇保所、乡镇(街道)卫生院、张氏骨伤医院及城东医院为惠民医院协作医院。

四、就诊规定

1、医疗优惠对象凭《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新昌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书》、《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县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2、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医疗优惠范围:(1)犯罪或违法;(2)酗酒、打架斗殴;(3)自杀、自残;(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优惠资金筹措

对县惠民医院所发生的医疗优惠减免费用,由县财政统一筹措安排。

六、优惠资金管理 

1、县惠民医院应根据优惠减免费用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资金预算,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审核,最后提请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惠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各种医疗优惠措施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医疗优惠对象在县惠民医院就诊时,医院给予直接减免。医疗优惠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再给予优惠减免。县惠民医院每季度据实向县民政局结算优惠资金。

4、优惠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政府成立由县府办、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参加的县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惠民医院工作的协调、管理、监督及资金的筹措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2、县民政局负责医疗优惠对象的动态管理,并将医疗优惠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抄送县惠民医院。

3、县卫生局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管理和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督促医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惠民对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多的关怀,做到救助不歧视,低价不低质

4、县惠民医院负责制订《新昌县惠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成立相应组织,设立专门窗口,方便医疗优惠对象就诊和费用结算。

八、医疗服务管理

1、强化医疗服务。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低保、特困、优抚对象提供人性化、个性化医疗服务,切实做到真心惠民、诚信服务

2、加强质量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安全。

3、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管理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的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单病种门诊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医疗优惠对象的负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医院及当事人的责任。

4、县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医疗优惠费用结算、资质审定、医院综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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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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