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政策
(一)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
(二)用地条件和原则。
1.用地条件:列入上述用地范围的,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不破坏土地耕作层并易于复垦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2.用地原则:
(1)不破坏耕作层的原则。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有利于恢复耕种。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
(2)临时设施的原则。以满足农业生产、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设临时设施,不得搞永久性建筑;
(3)不改变用途的原则。所建的设施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承诺保证的原则。为加强用地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期满后复耕,必须签订土地复耕的承诺合同书,并向村缴纳一定数额的复耕合同履约金(由履约双方根据复垦情况确定), 复耕合同履约金由乡镇(街道)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用地对象和标准。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多处流转土地的,可按总量控制、方便生产的原则分点建设)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可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实际流转面积5‰左右的比例占用土地;或由农业部门认定为规模化水产养殖、温室大棚种植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临时农业设施的,可申请农业设施用地。
(四)用地年限。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用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到期需续订的,提前一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不继续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村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行拆除并予以复耕。
二、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