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现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7]118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规定的标准自行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额,与依法代扣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即县社保局核定数)一并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地税发[2007]118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废。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