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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回山镇招投标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村、单位:

为切实加强镇、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进一步深化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将修改后的《回山镇招投标市场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回山镇人民政府      

                                         OO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招投标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纪委、县招投标办

回山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969日印发

 

回山镇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阳光工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集体产权交易和集体货物采购等(以下简称三大交易)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镇范围内进行的三大交易,其范围与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镇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投标办)和镇招投标分中心。

镇招投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三大交易活动的监督协调部门,其职责为:

(一)拟定全镇三大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协调三大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三)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的交易活动;

(四)对三大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镇招投标分中心是本镇三大交易集中统一的交易服务机构和有形市场,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本镇有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受理交易申请,具体负责三大交易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三大交易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存档;

(四)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交易纠纷;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三大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

 

第五条 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

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施工、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村级项目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的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

1)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等;

2)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退宅还耕、造田造地;

3)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报镇招投标办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同时属镇级项目须有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备案;村级项目须村两委以上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申请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公告(投标邀请书)

()接受报名

()资格审查

()发售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确定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八条 提出招标申请前,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

村级招标项目在招标申请前,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是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或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投标分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项目招标审批表”,村级项目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决书”,镇级项目须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投标分中心的协助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工程预算造价、评标办法和投标人条件须经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预算造价依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当地市场价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评标办法,可采用的评标办法有:

1、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附加条件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总造价让利率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总造价及其让利率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报价及其让利率。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分三次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让利率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让利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让利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的让利率与基准让利率相比较,相同者得满分,每小1个百分点扣6分,每大1个百分点扣3分(百分点和得分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按得分最高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立技术标,但只对技术标作符合性评议,根据商务标得分高低来确定中标人。

3、如镇村集体研究决定需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须经镇招投标分中心审核认可。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委托镇招投标分中心对投标保证金代收代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及相应场所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 镇招投标分中心协助招标人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对施工图纸可以酌收押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等文件资料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不足3个的,经镇招投标办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发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镇招投标办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村务监督小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镇招投标分中心的指导下由招标人集体研究产生。如需邀请专家的,在县招投标办的专家库抽取。

评标人员应当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民众代表性。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

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公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及有关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在镇招投标分中心的见证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合同,并将合同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2倍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确需变更的,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做好工程预算,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应当在镇招投标分中心的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决算结果、相关财务应当进行公开。

 

第三章 集体产权交易

 

第二十六条 下列集体产权交易,预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金额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1、村集体资产处置;

2、村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让;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

4、山场、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农业开发等承包经营项目;

5、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让。

6、其它应进分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向镇招投标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集体产权交易审批表”,并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决书”。经镇招投标分中心核准后进行。

村集体产权在交易申请前,交易底价和交易方法等内容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在镇招投标分中心的协助下采用拍卖或招标的方式进行。

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租出让的最低价为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招标人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采用拍卖方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投标方式。

 

第四章 集体货物采购

 

第二十九条 集体货物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预计金额在1000元(企业添置设备10000元)以上的,须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请,填写“集体货物采购审批表”,并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决书”。经镇招投标分中心核准后进行公开采购。

第三十条 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协议或定点采购的货物,可以向协议或定点单位采购。

其他采购项目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与投标人或与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否则,其中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拍卖人对外发布的交易文件,必须经镇招投标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拍卖公告、招标文件、拍卖须知等。

第三十三条 交易项目完成后,镇招投标分中心须按照规定整理资料、单独成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镇纪委对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廉政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集体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镇党委政府有关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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