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主要对象是:全县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内容主要是: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3.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自查阶段(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在宣传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各用人单位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在6月20日前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7月25日)。县里将抽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乡镇(街道),重点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检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企业3家以上,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7月31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梳理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将书面材料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三云良、求永军,联系电话(传真):86227477,电子信箱:xc86227477@163.com。
四、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研究确定本辖区(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