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公文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必须重视解决的问题:有的公文尤其是请示性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有的公文未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有的公文报请审批事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报送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有的报告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越级报送;有的迟送漏送等。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要求起草公文。所有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行文,按照行文规则行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门组成;一般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不越级报送,不报送个人。
二、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所有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切实规范公文报送流程。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应附电子文档,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文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报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确需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并要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四、认真落实公文会签程序和期限。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送。如部门之间有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会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五、着力抓好请示性公文有关规定的落实。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事一报,一式三份,并注明有关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涉及其他文件、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将有关复印件及背景材料等附上一并上报。
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性公文不能使用报告文种。
六、准确标注公文缓急程度和密级期限。各单位报送公文时,对紧急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特急件”。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用字。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由字母构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在草拟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此外,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
八、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要规范地起草和处理公文,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将作退文处理,由报送单位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