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强化房屋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2号)、县政府《关于实行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9号),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关于实行新昌县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9号)精神,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以实施范围内权属发生转移、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二手房为实施对象,按照先城区后乡镇的步骤逐步推行。
二、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县房管局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房屋评估价基础上,下浮10%作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除下列情形外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1.纳税人对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收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正当理由的;
2.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和公开市场拍卖的房屋交易;
3.尚未列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范围的房屋交易;
4.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纳税异议的计税价格,按《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处理,对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以及尚未纳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内的房屋交易,继续实行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将评估价和申报价实行对比,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交易,按司法裁定价格确定;对经公开市场拍卖形成的房屋交易,按竞拍成交价确定。
四、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对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凡以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相关税费,统一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计算征收。
五、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对已纳入管理办法内的房屋交易,不再要求委托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评估,对其他需继续实行委托评估的按有关房屋交易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执行。
六、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后,《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调整完善管理试行办法》、《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同时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乡镇所在地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调整完善管理试行办法
2.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件1:
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
调整完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昌县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保障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及时准确反映新昌县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计税价格的合理性,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12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已纳入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房屋,其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完善,以监测调查测算为基础,建立调整完善机制,实行经常性测算和不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监测调查测算实施主体。监测调查测算工作采用委托调查和主管税务机关自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新昌县地税局委托新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屋价格进行调查,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 建立调查测算机制。调查测算工作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以调查期内发生的二手房房屋交易信息为采样基础,以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作参考,区分不同的调查类型,在每个类型随机选取若干笔交易,定期调查测算调查期房屋交易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的变动差异,分区片和汇总计算波动幅度。对因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而引起的价格变动,实行即时调查,在调整因素发生后,调查单位应按时完成调查测算。
第五条 建立价格季度分析制度。县房管局和主管税务分局自测数据应于季末1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局税政科,由税政科结合各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局部调整和新增加房屋价格补充三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调整:
1.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
2.部分区片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
3.县政府对新昌县基准地价实施更新调整;
4.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实施调整;
5.新增加的商品房和有新建房屋的;
6.其他影响房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第七条 调整方式和手段
1.调整方式。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和分区、片调整两种。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时,实行整体调整;当区片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时,对该区片实行调整;有新增加房屋的,实行即时补充。
2.调整手段。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通过修正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系统中的房屋交易基准价实施。
第八条 对新增加的商品房和新增的房屋,由房管局及时完成调查测算,按幢设定房屋交易基准价,报县地税局及时认定。
第九条 税政科负责对受托调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负责调整完善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调查测算数据的汇总分析和调整方案的拟订。
信息中心负责调整完善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
政策法规科负责最低计税价格管理调整完善工作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受托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按时完成受托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调整完善方案的实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法规、操作规范,对在编制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及提交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附件2:
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对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纳税人对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初审并进行政策解释与沟通后,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政策解释与沟通后,申请人对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当填写《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说明异议的理由,报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进入纳税评估环节。《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提交评估机构,作为业务衔接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委托实施评估。对经评估后其价格确实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委托评估费用由税务部门负担;对其他情况,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房地产估价机构一般应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结论及其他证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异议理由的,不论估价结果与最低计税价格是否一致,均以估价结果作为计税价格的最终依据;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其异议理由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对异议申请的审查处理意见,应当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书面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异议处理意见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受托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评估业务,如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论失真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房地产评估机构责任。
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纳税人 | | 联系电话 | | ||||
房屋坐落 | | 房屋面积 | | ||||
签订合同日期 | | 开发票日期 | | ||||
申报金额 | | 最低计税价格金额 | | ||||
申请 异议 处置 理由 | 声明:本人已阅知并同意接受纳税异议处理相关政策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异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交易价格评估。 | ||||||
| | | 纳税人 | 买方: | |||
| | | 卖方: | ||||
联系电话(手机): | |||||||
评估 机构 选择 | 新昌县 事务所 | 新昌县 事务所 | 声明: 本人自愿选择委托 | ||||
单位地址 | | 单位地址 | | | |||
联系人 | | 联系人 | | 纳税人(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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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纳税人(卖方): | |||
税务 部门 审核 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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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新昌县地税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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