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级各单位、县内各有关银行:
为了加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行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新昌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新政办发〔2010〕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新昌支行制定了《新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昌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
二 0一0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新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新昌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新政办〔2010〕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责任主体。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条 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办理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浙政办发〔2005〕71号、浙财库字〔2005〕6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统一管理。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附表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并由县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写《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表2)。印鉴卡一式3份,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并重新填写《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等,以及划拨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新昌县财政资金专户,用于与有关账户垫付结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向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表3-1)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表3-2),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应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外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日报表于资金清算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表4)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于每月28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入账依据。
第三十九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30日前向代理银行签发次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5),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6)送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由县财政局在每日清算前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四十二条 12月25日,预算单位需先将未申请用款计划的当年预算结余全部申请为用款计划,再将当年用款计划结余申拨到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结存户。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7),并提供有关支付凭证及相关依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五条 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凭证依据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8)送代理银行。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按规定程序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资金支付信息。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应与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发放口径一致。预算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商品、服务和非建设工程的采购支出。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等支付凭证办理结算业务,及时送代理银行,在进账单等单据上必须将支付事项、支付指令号填入“附加信息”栏中。
第五十二条 对已进入核算中心的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及相关依据,经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账户或收款人。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对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印鉴齐全的支付票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的支付票证,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将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单,送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 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资金支付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支付票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支付票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由预算单位重新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重新支付业务,应当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表9),作为银行票证的附表一起提交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 对已进入县会计核算中心预算单位的其他收入、历年结余、往来款及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等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资金支付(清算)额度;
(四)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报手续;
(五)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六)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负责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一体化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代理银行标准;
(二)配合县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四)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五)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县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据相符。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支付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联网,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为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支付令、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定期向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反馈支出情况,并及时对账;
(六)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七)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四条 除县政府或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业务: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县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县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或县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县财政局对额度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新昌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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