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12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通过房屋交易计税依据的改革,确定统一、规范、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在最低计税价格体系管理范围内取消二手房交易统一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以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主要征收依据的征管新模式,实现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的信息化、规范化,提高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工作效率,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的实施,坚持依法公正、规范有序,高效便民、公平税负,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以新昌县行政区域内权属发生转移的房屋为实施对象。实施范围为:工业用房、写字楼以及其他特殊用房除外的房屋。
三、主要内容
1、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