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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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11〕31号)予以转发,请各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行政诉讼应诉活动。原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49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 领导 应诉△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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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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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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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76(附件:绍政发〔2011〕3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