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54号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经研究,对《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136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所有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变更内容与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2.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3.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经县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的工程,工程量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40%且预算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预算变更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上的;
2.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量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30%,或预算变更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情形的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申报变更: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
2.县发改局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对重大项目变更组织工程变更论证会,确定工程变更方案,同时县财政局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定价审核;
3.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将审核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变更,并严格按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工作。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或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变更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参照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投资 管理 规定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