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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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8〕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规范和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是指城乡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范围和对象由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二、规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为:建筑垃圾(建筑废弃物、渣土)清运处置费、施工道路污染清扫费、房屋装潢垃圾清运处置费、化粪池管理维护费、未列入统一管理维护的化粪池疏通费、粪便代运费、厕所保洁费、临时摊位垃圾代运费(场点保洁费)、商业(服务业)营业垃圾清运处置费、门前三包代包费、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垃圾清运处置费等十一个项目。
三、适当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及收费项目仍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区化粪池和装潢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号)执行,我县原有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垃圾 收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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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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