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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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满足产业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增大投资强度,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规定的标准上提高20%。投资强度计算方法为:土地款项、基建费用、设备款项及三项费用的同期银行利息相加乘以1.3系数,再除以土地面积。
二、提高工业土地利用效率。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多层厂房,建筑密度不低于40%。在符合规范要求下,经规划许可,允许企业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
三、规范工业用地建设工期。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开竣工日期执行。如遇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四、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让,防止出现炒买土地行为,对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乡镇(街道)、园区或土地储备中心按原出让价收购(储),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重置价格收购。对不符合规定的转让行为,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实行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等条款和指标的合同约定。对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出让金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最高每宗土地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投资强度履约保证金为3%,建设工期履约保证金为2%,对不如期开竣工或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视履约情况给予退还或没收。
六、实行工业项目复核验收制度。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实行以出让合同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即项目厂房按要求竣工、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园区范围内企业项目由园区组织验收,其他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其中投资强度由县经信局负责,建设工期由县国土局负责,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共同参加。
企业在没有通过复核验收前,县国土资源局不予换发预登记证,在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工业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形成合力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执行到位。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 土地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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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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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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