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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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及物价变化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相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明确为按评估当年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
二、《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移民户按期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每人奖励1000元调整为移民户按期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每个移民奖励6000元。
三、移民户按期选择安置地并与安置村签订安置协议的,每个移民奖励5000元。
四、移民户按期启动建房的,每个移民奖励3000元。
五、移民户按期完成建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移民奖励3000元。
六、移民户按期搬迁入住并办妥相关交接手续的,每个移民奖励2000元;外迁宁波安置移民户按期搬迁入住并办妥相关交接手续的,每个移民再奖励5000元。
七、库区搬迁村按期完成村所有集体资产处理的,按移民人均5000元的标准以奖补到村集体,由搬迁村统筹处理。
八、财产人口(不包括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的财产人口的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人口按期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搬迁的,每人奖励补助3000元。
九、本规定中的各项具体期限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本规定中各项奖励的移民是指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实行自主建房的移民,其他人户一致安置、自谋出路安置、无土公寓安置、集中供养安置和投亲靠友安置移民的各项奖励规定,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另行制订。
十一、本规定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十二、《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移民 政策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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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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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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