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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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施工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施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新昌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管理若干规定》(新政办发〔2010〕7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合理安排项目进展各阶段的工作,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工期,确保项目能够在预定的工期内按时完成。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出现因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成为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理由的现象。
(二)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严格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要保证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告知合同执行有关要求;中标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价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可要求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签订施工合同。
2.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到场率不得低于70%,发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立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
4.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杜绝随意变更工程,如确有需要进行变更的,要切实履行各项变更手续。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是否切实按照合同要求保证现场到位率,履行各自职责。
县建筑业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管理,在项目竣工前,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应当由县建筑业管理局代为保管。
(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和记录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和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公示的内容抄送县招投标中心。对依法予以处理,但未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和记录的情况,也应当抄送县招投标中心。
(五)县建筑业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促使代理机构合法经营、依法操作、廉洁自律,真正发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有作用。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招投标中心。
(六)县建筑业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工程信息价的采集、分析和管理,使工程信息价最大限度与市场价相一致。
三、县招投标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县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遏制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七)县招投标办和县招投标中心要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通报情况,限制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进入本县招标投标市场。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其它未公示和记录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也应当视情限制其三个月到一年参加县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八)县招投标办应当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
(九)县招投标办和县招投标中心要积极探索新的招投标方式,充分发挥网络、电子信息化平台作用,避免人工受理投标申请泄露相关信息的现象,从源头上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
(十)县招投标办和县招投标中心要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相关制度,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十一)县招投标办和县招投标中心要研究创新评标办法,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适的评标办法,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兼顾招投标各方利益。
四、执法执纪部门应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二)执法执纪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五、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市场价格变动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十三)发文之日起新招标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列明的主要材料在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平均信息价与招标时的信息价相比,如果在±5%(含)以内的,不予调整;如果在±5%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建设单位80%、施工单位20%的比例分担。人工在合同工期的平均信息价与招标时的信息价相比,如果在±5%(含)以内的,不予调整;如果在±5%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建设单位80%、施工单位20%的比例分担。
六、适当调整园区进县招投标中心招标的进场标准
(十四)高新技术园区和新昌工业园区建设的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园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项目招标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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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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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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