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 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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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地村接收安置移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就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地村接收安置移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2010〕6号会议纪要,被调剂土地村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人数、缴费标准、享受待遇参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乡镇(街道)与被调剂土地村签订的协议书,经乡镇(街道)和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核实后,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二、在按照安置移民人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给有土安置地村的基础上,县政府再按照安置移民人均1500元的标准奖励给有土安置地村,奖励补助款由安置地村统筹处理。
三、安置地村生活用地调剂和跨村生产用地调剂的面积,纳入被调剂土地村今后土地被征收的总面积,村级留用地按《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第28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钦寸水库工程第一批移民安置入住之日起五年内对安置地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项目,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
五、安置地村在移民安置时,自来水需要扩容改造的, 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六、有关移民生产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田埂改造、毛渠改造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要求,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适当予以补助。
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安置地村民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移民 安置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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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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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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