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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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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行为,根据省、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政策及《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为本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与组织协调工作。
民政、房管等部门及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应确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除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外,还应负责出具职责范围内的其它核定或审查证明。
社区(行政村):负责受理申请及资格预审。指导申请家庭填写《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告知出示材料是否需要补充,查验申请家庭的出示材料是否属实。出具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实际居住人口、收入情况、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及预审意见。
街道(乡镇):负责对申请家庭的资格初审,核查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实际居住人口、收入情况、现居住状况)的真实性,出具核查结果和初审意见。
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核定本县低保、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及申请家庭婚姻状况,出具审核意见及相应证明。
房管局:负责本县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审核申请家庭的已有住房状况,出具审核意见及相应证明。
发改、财政、统计、人力社保、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建设局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发改局:会同建设局按时制定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其他相关管理收费标准。
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和划拨,会同建设局按时制定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
统计局:负责按时向建设局提供每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
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中在保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情况。
司法局:负责对廉租住房抽号、选房等活动的监督,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监察局:监督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
第四条 企业单位自建的廉租住房由单位自主安排,可以优先安排本单位的保障对象,分配方案须报建设局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本县廉租保障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于本县县域范围内。
1.“申请人”为申请家庭户主,家庭户主以公安局登记的户籍记载为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作为申请代理人,并出具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家庭其他成员”是指下述人员:
⑴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
⑵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2年以上且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和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其他成员。
(二)经济条件:
1.低保家庭,是指已取得民政局核发的《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特困家庭;
2.低收入家庭,是指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同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的家庭。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居住条件:
3人及3人以下户,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家庭;3人以上户,人均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已有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曾拥有的私有住房(因病致困将房屋转让且在2年以上的除外),包括房改房和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集资建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以及赠与、继承等途径获得的各类自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的原住房及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和现承租的直管公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1.有下列情况的,核定时不作为“已有住房面积”:
⑴住集体宿舍的;
⑵借住他人住房或借住办公室的;
⑶承租的私有住房。
2.在提出申请廉租住房前5年内,因离婚而导致无房的,按离婚时原有住房面积的一半计入其已有住房面积。
3.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3年及以上,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或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且实际居住满2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三)享有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须满1年(含)以上。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 15平方米的;
4.在提出申请廉租住房前5年内,有出售住房、转租公有住房或原有住房已拆迁且领取拆迁补偿款等情形的;
5. 在提出申请廉租住房前5年内,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低保家庭无房户、重点优抚对象、县级及以上残联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予以落实。
第九条 一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3人及3人以下的家庭按户均住房面积45平方米核定,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核定。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按当年直管公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核定,每年直管公房平均租金数据以当年房管局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取,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当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
按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级差补贴,城镇低保户月租赁补贴=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城镇低收入户月租金补贴额=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乘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计算。
因配租房源面积限制,所配廉租住房面积在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所配廉租住房面积超出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当年直管公房平均租金标准收取;所配住房不足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计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已租用直管公房的,如再续租公房其租金按当年直管公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交纳。
第十四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行动态受理。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民政局核发的《新昌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三)住房租赁合同、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五)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人员由现实际居住地社区或行政村出具证明);
(六)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已有住房情况,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出具申请家庭现实际居住情况的证明,所属街道或乡镇核查申请家庭现实际居住情况,房管局核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社区(行政村)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申请材料的预审,出具相应证明,填写预审意见,并将《审核表》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街道(乡镇)。
街道(乡镇)自收到《审核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的审核,将预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在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有异议的,5日内完成核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作初审合格,填写审核意见,并将《审核表》和申请材料报民政局。
民政局自收到《审核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条件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相应证明,并将《审核表》和申请材料提供给房管局。
房管局自收到《审核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已有住房情况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相应证明,并将《审核表》和申请材料报送建设局。
建设局自收到《审核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公示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将预审和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拟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建设局将其家庭基本情况在《今日新昌》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有异议的,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申请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则作为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六条 对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由建设局自批准后按年度一次性计发。申请提交的《审核表》、申请材料等资料均由建设局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由建设局按规定组织选房分配。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采取轮候制。轮候期间,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补贴方式。
第十八条 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由申请人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按审核批准的保障家庭名单,对所提供房源的具体单元、楼层、户型、面积进行分类抽号,确定每户的具体房号。实物配租房源低层楼房应优先安排老年人、因残疾造成行动不便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分类抽号选择。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如因楼层、户型等自认为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并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二十条 签约和交接
(一)对已选定房号的保障家庭,由建设局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二)保障家庭凭《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到房管局签订《新昌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合同签订完毕后,由房管局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保障家庭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新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遵守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房管局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经房管局同意,房管局就装修注意事项告知当事人。承租人腾退住房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维修费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保家庭应按年度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资格复审,该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建设局会同民政、房管、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单位,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报情况(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由建设局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者停止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经核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经核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但仍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由建设局按相应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作出调整。
(三)经核查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建设局出具书面说明告知该家庭。
第二十八条 须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退房期限内的租金按当年直管公房的平均租金标准收取,超出限期时按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由建设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拒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障资格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条 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被取消保障资格时,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由建设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保障对象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建设局取消其资格,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上限标准向其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障对象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住房 保障△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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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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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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