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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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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6号)精神,做好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锁定旧债、制止新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基本原则是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县政府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负总责,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过本次债务清理工作,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并锁定债务,确定化债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债务。
二、目标任务和化债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1.机构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办民营和民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不纳入本次清理的范围。
2.项目范围。纳入本次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于属于县政府安排的农村卫生建设项目纳入化解范围;对于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拖欠工程款,经审计部门审查认可后可纳入清理核实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发展建设债务不纳入本次化解范围。
3.时间期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以我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节点确定,即2010年2月25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截止2011年9月30日仍挂账的债务余额,纳入本次化解范围。
三、实施步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清理核实阶段。主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这项工作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债务认定阶段。财政部门将经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移交给县政府。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债务化解阶段。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化债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总结提高阶段。总结前阶段债务化解经验,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措施,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迎接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四、偿债资金来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统筹安排一般预算收入,争取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
(四)争取社会捐资赞助的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专门成立清核小组,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要求对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和核实,填报《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调查表》,并在院内公示自查债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财政、卫生、发改、审计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债务调查资料逐个机构、逐项、逐笔核实原始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医疗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据。严格区分债务本金和利息,债务利息的计算要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债务清理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二)明确责任,逐步化解。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各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移交给县政府。县政府负责在2013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统一部署,制订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三)落实资金,规范支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偿债资金,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付债务。
(四)健全机制,制止新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的规定,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已实施的项目所需资金或由此发生的债务原则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支结余资金中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借入长期借款,严格审批短期借款。
(五)加强监管,严格问责。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政府偿债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主题词:卫生 财政 债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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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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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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