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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卫生局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新发改价〔2012〕15号
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各医疗卫生机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卫生局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医疗 收费 通知
抄送: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府办,县纪委办,财政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