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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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关于新昌县排污权有偿
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制订的《新昌县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昌县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61号)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环保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县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 排污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环保部门委托县排污权交易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环保部门委托县排污权交易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 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持环保部门开具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通知单”),按照本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事宜。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如数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十条 县排污权交易机构执收或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向排污企业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企业,应按“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持县排污权交易机构开具的“缴款书”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异地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企业,应按“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上缴财政。排污企业缴讫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后,有关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开“缴款书”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 排污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许可证年度书面核查报告中,应一并提交“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
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项。
第十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
(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
(三)排污权储备资金;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五)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行为和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七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排污权交易△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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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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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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