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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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乡镇政府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性
乡镇财政建设,关系乡镇政府职能的行使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关系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是深化公共财政改革,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是增强乡镇发展活力,提高基层工作积极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观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工作职能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利相结合、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职能。主要职能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统筹乡镇范围内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乡镇各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乡镇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会计事务;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承担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机构设置
结合我县乡镇的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乡镇财政建设:一是中心镇设立财政所,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二是其他乡镇设立财政办公室,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置所长(主任)、预算总会计、单位会计、预算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监督、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出纳等主要工作岗位,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乡镇财政管理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财政所(办)为乡镇内设机构,乡镇应保障并逐步改善乡镇财政机构履行职能的办公用房等设施条件。乡镇长不得兼任财政所(办)所长(主任),所长(主任)按乡镇中层正职配置。乡镇财政所(办)所长(主任)调配由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乡镇研究决定,其他人员乡镇内部调剂解决,乡镇财政所所长(主任)和预算总会计调动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四、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要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编制、调整的指导和管理,协助管理政府性债务和指导债权债务清理、化解,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准确反映乡镇财政收支全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审查,不断强化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构建乡镇财政综合防范网。对违反乡镇财政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和干部队伍建设
依托“金财工程”,积极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
街道财政建设,参照除中心镇外的其他乡镇规定执行。
各乡镇、部门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乡镇财政建设上新的水平,全力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建设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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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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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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